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第三章 控制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