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的义务,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县级以上文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及时调查处理危害历史文化建筑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