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