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保护性利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