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和保护性利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