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历史建筑中可以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二)传统文化研究;(三)民间艺术表演活动;(四)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五)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