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历史建筑中可以开展下列保护性利用活动: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传统文化研究;

(三)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四)开设传统作坊、传统商铺、民俗客栈;

(五)制作、展示、经营民间工艺品;

(六)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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