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性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向社会开放的历史文化建筑的游客承载标准,由城市、县文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