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活动:(一)涂污、刻划、损坏历史文化建筑;(二)危及历史文化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四)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国有历史建筑中设立私人会所;(五)违反法律、法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