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自登记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历史建筑名录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立历史建筑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并按照规定供社会查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