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历史文化建筑保护的活动:

(一)涂污、刻划、损坏历史文化建筑;

(二)危及历史文化建筑安全的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在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的危险物品;

(四)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的国有历史建筑中设立私人会所;

(五)违反法律、法规、保护规划、保护图则、分级分类保护要求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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