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 制定机关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1年1月16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畜禽产品指动物的生皮、绒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脂、脏、血、骨、角、头、蹄等。
畜禽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畜禽的防疫指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防疫计划,监督检查畜禽的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防疫工作;
(二)及时组织调动畜禽防疫所需的各类药品,指导和协助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免疫接种:
(三)依法查处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和药品,控制、扑灭发生的疫病;
(五)监测畜禽疫情动态,按时上报疫情。
(一)宣传畜禽防疫知识,指导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二)负责对辖区内畜禽的防疫和兽医科技推广工作;
(三)按规定监测和上报疫情。
对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和排泄物,采取隔离治疗、扑灭消毒、销毁、坑埋等措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由饲养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在河畔、沟渠、路边和公共场所屠宰畜禽。
(一)封锁区内与所发生畜禽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畜禽防疫规定的。
(一)途经本县的境外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二)从本县境外进入境内放牧的畜禽;
(三)从本县境外购进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四)进入本县辖区的各种承载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车辆。
上述情形中,没有畜禽免疫证明的实施强制免疫,没有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
(一)对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畜禽一、二、三类疫病,拒不进行免疫的;
(二)因不免疫或进入本县境内的染疫畜禽,致使周围畜禽染疫并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对拒绝或者阻碍防、检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五)对在本县境内无证经营兽医药品和兽用生物疫(菌)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