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自治县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兽药监督管理所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防疫计划,监督检查畜禽的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做好防疫工作;
(二)及时组织调动畜禽防疫所需的各类药品,指导和协助区、乡、民族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免疫接种:
(三)依法查处畜禽防疫、兽医卫生、兽药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技术力量和药品,控制、扑灭发生的疫病;
(五)监测畜禽疫情动态,按时上报疫情。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