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当地畜牧兽医站申请报检。

(一)途经本县的境外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二)从本县境外进入境内放牧的畜禽;

(三)从本县境外购进的畜禽及其畜禽产品;

(四)进入本县辖区的各种承载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车辆。

上述情形中,没有畜禽免疫证明的实施强制免疫,没有检疫证明的进行补检。

地方法规 ·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