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三)配合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