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开展传承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三)组织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其他形式的帮助。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