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场所等;(三)开展活态传承和展示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补助。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