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相关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场所等;

(三)开展活态传承和展示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同级人民政府补助。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