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

(三)配合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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