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州、州属各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藏传佛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政府依法管理与寺院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