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在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