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