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稳定投入增长机制。防洪排涝、农业灌溉、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所需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按照谁建设谁养护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鼓励金融单位在市场机制运作下,支持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