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利用市政设施架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