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已废止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一)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二)较大火灾事故由市(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三)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结束之日起的15日内,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