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扑救火灾以及应急救援,需要拆除或者破损建(构)筑物、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物资、设备,并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在参加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抚恤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