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单位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三)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四)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教育;(五)根据本条例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六)组织、参与本单位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调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