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村(居)民住宅区、麦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