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自救方法;(六)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