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