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