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