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