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

(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