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