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