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寺院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民管会在教职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民管会实行集体管理下的分工负责制。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