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民管会的选举在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和佛教协会指导下组织实施。民管会成员应当由教职人员民主推荐,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选举。选举结果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