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财产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寺院合法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使用权、所有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