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寺院合法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使用权、所有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