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六章 寺院财产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佛教协会、寺院依法兴办经济实体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管理,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账目,接受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和信教公民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