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外来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学经或者主持佛事活动,应当办理如下手续:(一)本人应当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证明和教职人员证书;(二)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接受意见,经县(自治县)佛教协会审查同意,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三)学经三个月以上的,在学经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在自治州内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