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外来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学经或者主持佛事活动,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一)本人应当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证明和教职人员证书;

(二)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接受意见,经县(自治县)佛教协会审查同意,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三)学经三个月以上的,在学经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在自治州内藏传佛教活动场所担任主要教职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