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教职人员异地学经,需向本人所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寺院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学经班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省学经人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