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教职人员异地学经,需向本人所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寺院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学经班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跨省学经人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