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教职人员的权利:(一)主持、举行佛教活动和佛教仪式,担任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二)参与佛教活动场所或佛教协会的管理;(三)接受和开展佛教教育;(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和佛教文化研究,开展佛教交流和交往;(五)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的布施。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