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教职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服从所在地佛教协会的管理,遵守佛教协会的规章制度;

(三)服从所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遵守寺院的管理制度;

(四)遵守藏传佛教的教义教规,认真履行教职人员职责。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