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寻访、认定活佛转世灵童。活佛传承继位,不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和支配。

自治州、县(自治县)佛教协会或者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外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并征得寻访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自治州以外佛教协会或者教职人员到自治州内进行活佛转世灵童寻访,应征得自治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持有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