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教职人员的权利:

(一)主持、举行佛教活动和佛教仪式,担任佛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

(二)参与佛教活动场所或佛教协会的管理;

(三)接受和开展佛教教育;

(四)从事佛教典籍整理和佛教文化研究,开展佛教交流和交往;

(五)接受信教公民自愿的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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