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应当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县佛教协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宗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到期未经审核的无效。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未经认定备案、审核或者已被取消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