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县宗教团体认定的教职人员,应当报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由县佛教协会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

《宗教教职人员证》每三年审核一次,到期未经审核的无效。取消教职人员身份的,由原认定的佛教协会收回证书,备案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未经认定备案、审核或者已被取消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教职人员身份从事藏传佛教教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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