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佛教教职人员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佛教活动场所根据其规模、历史传统、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实行定员管理制;具体定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属地场所定员方案,经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报州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