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第三章 佛教协会第十四条已修改佛教协会的权利:(一)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三)指导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工作,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推选工作;(四)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举办佛教学习培训班以及佛学论坛等活动,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五)编印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营利性经济实体;(七)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受戒和教育等活动。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