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佛教协会的权利:

(一)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取消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

(三)指导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工作,指导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推选工作;

(四)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举办佛教学习培训班以及佛学论坛等活动,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五)编印佛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营利性经济实体;

(七)指导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受戒和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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